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观点:因同性恋离婚 难获损害赔偿
丈夫行踪诡异 引得妻子暗中调查 结果令人吃惊 插足者竟然是男性———
关键词:过错
郝惠珍:同性恋者为过错方
本案中,丈夫雷某显然是过错方,他的过错表现为对妻子的不忠诚。
首先,从行为上看,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产物,夫妻双方应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。在这里,忠实和尊重是指人格尊重和性忠实。雷某的出轨是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应尽义务的违反,给妻子造成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。
其次,从伦理道德上看,同性恋者成为第三者,同样起到了破坏他人的家庭的作用。
同性恋一方是和谐家庭中的婚姻杀手,对夫妻感情的破裂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邸晓兰:不是真正的过错方
目前,同性恋的产生原因不明,但不能排除生物学基础与社会学基础。
同性恋者与常人的区别仅在于性取向不同,这就好比左撇子一样,同性恋已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病态。
同性恋者成家后,再与婚外的男伴或女伴往来,这对于家庭中的另一半来讲,造成伤害是肯定的,但这一结果也不是同性恋者本人想看到的。
同性恋者有相当部分是迫于各种压力才结婚的,在这里,既有来自于父母、家族的压力,也有来自于社会的压力。
对于同性恋者而言,结婚本身就是一个悲剧,其本人也是受害者或者说是牺牲品。在这里,如果说过错的话,过错来源于社会的不宽容、家人的不理解。同性恋者本人 并不是真正的过错方。
关键词:故意
郝惠珍:有主观故意
一个思维正常的人,很少会在明知对方是同性恋的情况下而与之结婚。一般的情况都是在婚后才发现对方是同性恋。
同性恋者婚后的婚外性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这与其在婚前隐瞒了性取向不无关系。很显然,从主观动机上看,同性恋者在婚前隐瞒性取向是出于主观故意的。
邸晓兰:未必是故意
从医学角度来讲,同性恋有原发性和继发性之分。
原发性的同性恋者往往在青春期 开始时就知道自己是同性恋,但也有不少人在30多岁以后才意识到自己是同性恋。有些人是在结婚以后,感觉到过夫妻生活非常别扭或不情愿后才“觉悟”的。
在此,对于这些“后觉悟”的同性恋者而言,谈不上婚前隐瞒性取向的问题,因此,不能简单地说都是有主观故意的。
而对于那些“先知先觉”的 同性恋者而言,往往不是不想说,而是不敢说,因为来自于各方的压力实在是太大了,隐瞒事实真相也是不得已而为之,并非是出于故意。
本期话题
配偶是同性恋,因婚外同性恋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,如果导致离婚的话,无过错一方能否获得损害赔偿?
话题由来
张女士与丈夫雷某本是情投意合的一对,雷某也曾是朋友、同事公认的模范丈夫。可最近半年,张女士发现雷某变了,凭着女人的直觉,张女士感到丈夫在外面“有人”了。
工夫不负有心人,经过一番艰辛的明察暗访,张女士的感觉得到了印证,雷某确实在外面有了别的人。但让张女士备感羞辱且不能接受的是,她的对手,也就是那个破坏她家庭的第三者,竟然是一个男人!
出轨的丈夫是一个同性恋者,虽然现在社会对同性恋已经相当宽容,但这个事实张女士是无论如何也难以接受的。于是,张女士提出离婚。
焦点问题
●雷某的同性恋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在离婚这件事上,雷某是否属于有过错一方?
●作为无过错方,张女士能否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,获得损害赔偿?
●遇到此类问题,无过错一方应如何保护自己呢?
关键词:伤害
郝惠珍:伤害对方是肯定的
结婚的第二属性是繁衍后代。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是同性恋,势会影响到人口的生育和种族的延续,从而给对方造成伤害。
邸晓兰:伤害是有相对性的
有过错未必就一定有伤害。如果是丁克一族的话,本身这对夫妻就没有要小孩的打算,那么,同性恋者的存在,未必就影响了生育而伤害对方。
王安心:独立存在无伤害
过错也是有相对性的,要相对于一定的对象和条件而言。
如果同性恋独立存在而不结婚,那么,喜欢同性只是一种个人爱好而已,它是一种 社会现象和客观存在,不对他人产生伤害。
关键词:赔偿
郝惠珍:只是提起离婚的理由之一
婚姻法第32条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在此,因同性恋而导致离婚的,属于“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”,也就是说,一方为同性恋的,对方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即,一方是同性恋,这只能成为对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之一。
不过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也同时规定,人民法院 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,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,不予支持。
王安心:不能获得赔偿
从感情上讲,第三者的存在,势必对他人家庭造成冲击,不论这个第三者是同性还是异性。
但是从法律上讲,对于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,婚姻法规定得非常严格,只有四种情形。
婚姻法第46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的;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(四)虐待、遗弃 家庭成员的。
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因同性恋而导致离婚的,显然不能获得损害赔偿。
仅代表作者或文中所述各方之观点。
本文引自:爱白网 (aibai.c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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